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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條例:深化房客隱私權保障

【法規資料庫: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條例 第16條之2】 六月份修正之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條例」特別針對房東隨意進入租賃處所的問題進行修正。第16條之2明文規定:「租賃契約存續期間,房東未經承租人同意,不得擅自進入處所,除緊急維修或重大事故外,違者得處以罰鍰。」 本次修法回應了現代租屋族對於隱私與安全的需求。在過去訴訟中,房東闖入導致糾紛的案件時有所聞,但常因蒐證困難而難以定罪。現在法規明確化後,承租人若發現隱私權遭受侵害,得以拍照、錄影等方式進行蒐證。法律實務中,若房東主張係因修繕需求而進入,在「證據裁判」之原則下,房東需提出事前的維修通知紀錄或緊急事由之證明,若提不出來,則推定房東侵犯隱私。此法條之修正,不僅給予承租人更強的法律護身符,也警示房東必須尊重租客的居住自由,否則將面對法律制裁。

法律專業視角

在現代法律訴訟中,我們始終堅持「證據裁判」原則,拒絕任何情緒性的抹黑。每一位當事人都應享有「無罪推定」的保障,透過客觀證據還原事實真相,是律師與專業團隊的核心使命。